技術專利轉讓資料保密協議書
甲方(轉讓方/咨詢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
乙方(受讓方/被咨詢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
鑒于甲方擁有可轉讓的特定技術專利,并/或擬向乙方提供相關技術咨詢;鑒于乙方希望獲取該技術專利及/或相關咨詢服務,雙方同意對在轉讓及咨詢過程中接觸到的所有技術資料和商業信息予以嚴格保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保密信息的定義
1.1 本協議所稱“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技術專利轉讓過程及/或技術咨詢服務過程中,以口頭、書面、電子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乙方披露的、與特定技術專利相關的所有非公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技術方案、設計圖紙、工藝文件、實驗數據、源代碼、技術參數;
b) 專利申請文件、審查意見通知書、授權證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c) 與專利技術相關的市場分析報告、商業計劃、客戶名單、成本信息;
d) 雙方為本次轉讓或咨詢而進行的溝通、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所含信息;
e) 其他標注為“保密”或雖未標注但依其性質或披露情境應被合理認定為保密的信息。
1.2 以下信息不被視為保密信息:
a) 在披露時已為公眾所知或非因乙方違約而后成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b) 乙方在甲方披露前已合法持有并能提供書面證明的信息;
c) 乙方自對信息無保密義務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
d) 由乙方獨立開發且未使用甲方保密信息的信息。
第二條 保密義務
2.1 乙方同意僅為本協議約定的技術專利轉讓評估及/或接受技術咨詢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2 乙方應對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保護自身同類保密信息的謹慎程度予以保護,并僅限向確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員、顧問(以下統稱“關聯人員”)披露,且應確保該等關聯人員遵守與本協議實質相同的保密義務。乙方應對其關聯人員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2.3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復制、抄錄、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2.4 如根據法律法規或司法、行政機關強制要求,乙方必須披露保密信息,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立即通知甲方,并盡合理努力協助甲方爭取保護性措施。
第三條 技術咨詢特別條款
3.1 若本協議涉及技術咨詢服務,甲方提供的所有分析、建議、方案等咨詢成果,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僅在乙方支付全部咨詢費用且雙方另行達成專利轉讓或許可協議后,方可根據該等協議約定使用。
3.2 咨詢過程中的交流信息均受本協議保密條款約束。
第四條 資料返還與銷毀
4.1 若技術專利轉讓或咨詢項目未能達成,或在本協議終止時,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立即返還或銷毀(并提供書面銷毀證明)所有載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復制件及摘要,包括所有電子形式存儲的信息。
4.2 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保留依法必須存檔的副本,但該副本仍須繼續受本協議條款約束。
第五條 保密期限
本協議項下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生效,持續有效至保密信息進入公有領域之日止,但最短期限不短于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年。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泄露或不當使用保密信息,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潤損失、商譽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七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7.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2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
8.1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_年月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_年月_日